当前位置:首页 > 绿色装配式建筑 > 建筑节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建办科〔2011〕25号)

发布时间:2012-03-23 00:00:00     阅读数:62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建办科〔201125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要求,进一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2010年12月12日至28日,我部组织对全国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范围涵盖了全国除江苏、浙江、甘肃、青海及西藏外的22个省、自治区、4个直辖市,共对5个计划单列市、22个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22个地级城市以及22个县(县级市)进行了检查,抽查了385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391个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63个执法建议书。现将检查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节能主要成效
  2010年是完成“十一五”节能规划目标的收官之年。各地围绕国务院明确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强化体制机制创新,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成效显著。根据各地上报的数据汇总,到2010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9.5%,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为95.4%,分别比2005年提高了42个百分点和71个百分点,完成了国务院提出的“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95%以上”的工作目标。2010年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2.2亿平方米,可形成115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十一五”期间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48.57亿平方米,共形成46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全国城镇节能建筑占既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23.1%,比例超过30%的省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吉林、辽宁、江苏、宁夏、青海、新疆等省(区、市)。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超额完成。截至2010年底,北方采暖地区15省市共完成改造面积1.82亿平方米,其中2010年完成改造面积8623万平方米,超额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河北、吉林、山东、内蒙古、新疆、新疆兵团、北京等省(区、市)超额完成任务10%以上。据测算,完成节能改造的项目可形成年节约200万吨标准煤的能力,减排二氧化碳520万吨,减排二氧化硫40万吨。改造后同步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平均节省采暖费用10%以上,室内热舒适度明显提高,并有效解决老旧房屋渗水、噪音等问题。部分地区将节能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区综合整治等民生工程统筹进行,综合效益突出。
  (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继续深入。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全面开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33000栋,完成能源审计4850栋,公示了近6000栋建筑的能耗状况,已对1500余栋建筑的能耗进行了动态监测。在北京、天津、深圳、江苏、重庆、内蒙古、上海、浙江、贵州等9省市开展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工作。共启动了72所节约型校园建设试点。通过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全面掌握了公共建筑的能耗水平及耗能特点,带动了节能运行与改造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节能潜力向现实节能的转化。
  (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截至2010年底,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实施了371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210个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47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98个示范县。山东、江苏、海南等省已经开始强制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全国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14.8亿平方米,浅层地能应用面积2.27亿平方米,分别比2009年增长25.5%、63.3%,光电建筑应用已建成及正在建设的装机容量达850.6兆瓦,实现突破性增长,形成年替代传统能源2000万吨标准煤能力。
  (五)绿色建筑与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稳步推进。各地把推广绿色建筑、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作为促进城乡建设模式转变的重要抓手,加大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推进力度,截至2010年底,全国有112个项目获得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筑面积超过1300万平方米,上海、苏州、深圳、杭州、北京、天津等市获得标识项目较多。全国实施了217个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筑面积超过4000万平方米。天津市滨海新区、深圳市光明新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湖南长株谭和湖北武汉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配套改革试验区等正在进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实践,对引导我国城市建设走绿色生态可持续方向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六)农村建筑节能工作有所突破。部分省市对农村地区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探索,北京市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农民新建抗震节能住宅13829户,实施既有住宅节能改造39900户,建成400余座农村太阳能集中浴室,实现节能10万吨以上,显著改善农村居住和生活条件。哈尔滨市结合农村泥草房改造,引导农民采用新墙材建造节能房。陕西、甘肃等省以新型墙体材料推广、秸秆等生物质能应用为突破口,对农村地区节能住宅建设及农村地区新能源应用进行了有益探索。
  (七)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全国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超过40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60%左右,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量3500亿块标砖,占墙体材料总应用量的70%左右,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墙材革新发展目标。各地根据自身气候条件及资源特点,不断推动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与产业升级转型,丰富产品形式,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性能,保温结构一体化新型建筑节能体系、轻型结构建筑体系等一批建筑节能新材料、产品得到推广。
  “十一五”期间,天津、北京、山东、吉林、山西、内蒙古、宁夏、黑龙江、青海、河北、河南、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四川、广西、福建、海南等省(区、市),以及深圳、青岛、宁波、厦门、太原、哈尔滨、银川、沈阳、乌鲁木齐、石家庄、西宁、南京、武汉、合肥、成都、长沙、南宁、广州等城市建筑节能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政策完善,管理到位,工作成效比较突出,给予表扬。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增强建筑节能管理能力。一是加强建筑节能组织领导,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成立了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建筑节能领导小组,北京、天津、上海、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区、市)成立了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二是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能力进一步加强。部分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借机构改革契机,设置建筑节能专门处室,加强了职能,充实了管理力量。山西省省、市两级都建立了建筑节能监管机构,专职管理人员146人。全国有20个省(区,市)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建筑节能工作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墙改为抓手推进建筑节能,效果明显。
  (二)完善法规,强化激励,建立建筑节能规范与引导机制。一是法律法规方面。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庆、青岛、深圳、武汉、乌鲁木齐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法规,24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二是经济政策方面。“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资金152亿元,用于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江苏、深圳等地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安排了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共安排69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地级及以上城市市级财政安排65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工作,为建筑节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财力保障。
  (三)健全标准,科技支撑,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一是在技术标准方面,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基本涵盖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对国家标准进行了细化,部分地区执行了更高水平的标准。及时把先进成熟的技术产品编入工程技术标准和标准图,通过标准引导技术进步。上海、天津、重庆、广西、深圳等地制定了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及绿色建筑等具有前瞻性的评价标准,发挥了标准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二是在科研开发方面,“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作为重大项目,对一批共性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攻关,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围绕建筑节能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地区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安排科研项目,为建筑节能深入发展做好科技储备。三是在示范推广方面,各地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为载体,一方面积极申报国家级的示范项目,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丰富示范类型,提高示范水平。通过示范既推广了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又引导地区建筑节能的发展方向。
  (四)加强监管,强化考核,落实建筑节能各项目标任务。一是质量监管方面,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许可和制度,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实现了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到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效果明显。各省市都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二是目标考核方面,各省市强化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等工作,采取签订目标协议等方式,逐级进行分解,按年度进行考核,确保建筑节能各项目标得到落实。
  (五)广泛宣传,深入培训,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及执行能力。各地以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以节能宣传周、无车日、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绿色建筑国际博览会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组织专题节目、设置专栏以及宣贯会、推介会、现场展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和推进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管理措施等,提高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培训,有效提升了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相关人员对建筑节能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是对建筑节能的考核没有纳入政府层面,部分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考核评价仍局限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部,没有纳入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考核体系,使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相应的政策、资金难以落实。二是对建筑节能能力建设重视不够,部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只有1~2人,没有专门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
  (二)建筑节能法规与经济支持政策仍需完善。一是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各项法律制度所需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仍然滞后。二是各地对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大部分地区没有落实配套资金,影响了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效果。
  (三)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仍不平衡。总的来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外墙、门窗等保温工程施工工艺不过关,管理不规范,存在质量与火险隐患。各地尤其是地级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部品的节能性能检测能力,造成政府监管缺位。
  (四)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一是改造任务重。2000年以前我国建成的建筑大多为非节能建筑,占城镇建筑面积的80%,民用建筑外墙平均保温水平仅为欧洲同纬度发达国家的1/3,建筑能耗高出2-3倍,北方地区有超过20亿平米的既有建筑急需节能改造。二是改造资金筹措压力大。节能改造成本在200元/平方米以上,再考虑热源改造,资金投入需求更大。但北方多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力投入有限,市场融资能力较弱。三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热计量收费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行为节能最有效手段,但这项改革一直进展缓慢,目前北方地区130多个地级市,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地级市仅有40余个,制约了节能效果与企业居民投资改造的积极性。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任务依然繁重。我国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据测算,目前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建筑用能比重在2%左右,这与我国丰富的资源禀赋相比、与快速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相比、与调整用能结构的迫切要求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产业支撑能力不足,核心技术仍不掌握,系统集成、工程咨询、运行管理等配套产业能力不强。
  (六)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正式启动。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开展。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和用能水平将不断提高,需采取措施,引导其科学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一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思路、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三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指导有条件地区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四是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在发展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制定出台财税政策。五是继续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为依托,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的突破,并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二)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着力抓好施工阶段等薄弱环节以及中小城市等薄弱地区执行标准的监管力度,做好北方采暖地区以及夏热冬冷地区新颁布建筑节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全面推行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严格工程准入。
  (三)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制定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继续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力度。推动有条件地区开展强制性推广绿色建筑试点。加快绿色建筑相关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力度。研究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财税政策。启动绿色建筑区域推广示范。
  (四)加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力度。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尽快与各地签订“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协议,明确改造目标。在重点市县推动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总结天津、吉林、内蒙古、唐山等地的改造经验,指导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改造模式,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力争2015年北方地区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做好“十一五”改造工作收尾工作,指导各地按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对已完成的改造项目进行验收,确保改造项目实现预期的节能环保效果。
  (五)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深入开展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进一步扩大能耗动态监测平台试点范围,力争将所有重点建筑纳入监测范围,基本建成部、省、市三级构架的能耗传输及分析平台。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已经建立、具备节能量核查手段的城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引导和约束用能单位的用能行为。继续抓好“节约型高等学校”建设工作。
  (六)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成规模应用。一是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深入发展,继续组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实施“太阳能屋顶计划”。二是适时开展新建建筑强制性应用可再生能源试点,在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好、技术成熟度和社会接受程度比较高、法规政策比较配套的地区,开展强制性应用可再生能源试点。三是进一步完善修订现有标准,同时加快研究制定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在设计、施工、能效检测等各环节的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四是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城镇生活垃圾、污泥沼气利用技术、工业余热、污水热泵技术、深层地热能梯级利用等新技术的推广力度,拓展应用领域。五是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品、设备性能检测机构、建筑应用效果检测评估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促进建筑节能相关产业发展。一是做好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应用。编制新型建筑节能技术、材料、产品推广目录,引导产业发展。支持建筑垃圾等建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推广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等高性能、低材耗建筑材料的利用。二是大力培育建筑节能服务产业,在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能效交易、建设运行一体化、区域能源系统特许经营等市场化推进方式。大力培育与建筑节能直接相关的专业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系统集成、节能评估等配套产业,切实增强产业支撑能力。
  (八)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统计、监测及考核评价体系。一是切实履行在建筑节能领域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责,促成各地人民政府把建筑节能纳入本地单位GDP能耗下降的总体目标,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配套措施,落实经济激励政策,进行考核评价。二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贯彻管理制度和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考核评价,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