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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31 00:00:00     阅读数:622   

建标[2007]144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统一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建设标准质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详见附件12),自200781日起执行。19901025日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印发的《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的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同时废止。

  凡200781日前已经召开审查会议的建设标准,仍按原建设标准的编制程序和编写要求执行。

  

 

 

 

    附件:1、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doc
   
    2、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七年六月八日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