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5-08-31 00:00:00     阅读数:565   

建办法函[2003]47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工程师经营和执业范围问题的请示》(桂建报字〔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第三条第二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工程;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规定中的建设项目;以及《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建设工程,均包括公路桥梁工程等专业工程。

此复。

指导单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主办单位

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联系电话

电话:0871-64320643